灌南县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灌南县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为加强灌南县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房屋本体和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功能及外观统一,维护公共安全和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房屋装修包括住宅装修和非住宅装修。房屋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和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二条在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装修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得到资源规划部门批准后,需聘请专业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此工程。
第五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资源规划部门审批;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六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七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八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九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一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十二条 装修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十三条装修施工现场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振动、噪声等造成的危害和污染。午间(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和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不得进行影响周围居民休息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按照指定的位置、时间、方式进行堆放、清运和倾倒。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公共环境清洁。
第十五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有物业的小区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报备,到镇为民服务中心装饰装修项目窗口登记;无物业的装修人应当向村(社区)报备,到镇为民服务中心装饰装修窗口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社区)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或委托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八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人或者村(社区)应当巡查住宅装修改造现场,发现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的,及时进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未经资源规划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如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六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非住宅的改扩建、装饰装修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各镇(园区)参照执行。
附件:1.灌南县装饰装修办理流程示意图
2.灌南县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登记表
附件1
灌南县装饰装修办理流程示意图file:///C:/Users/Administrator/AppData/Local/Temp/ksohtml8392/wps28.png
附件2
灌南县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登记表
申报(人)单位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地址(所在楼层)
建筑面积 投资预算
建筑用途 开工、竣工时间
有无以下事项:
1.改变规划用途(使用功能)。 £有 £无
2.拆除承重墙、柱、梁、板等。 £有 £无
3.在正规设计、施工条件下,改动房屋主体结构。 £有 £无
承诺书:
本人承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不擅自敲墙砸柱、不擅自改变主体结构、不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文明施工,服从乡镇(园区)、社区、物业公司管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镇(园区)(盖章)
年 月 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