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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城事] 灌南这些地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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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8: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
和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灌政通〔2022〕1号

为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营造绿色、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限制区域和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新安镇

南六塘河、硕项路、鹏程路、幸福南路、长江路、盐河、鹏程桥、东环、新港大道的合围区域(见附件)。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

(三)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全域

(四)各镇(园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二、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林业等重点防火区。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本通告第一、二条规定的限制区域和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

倡导婚俗新风尚。如嫁娶确有需求,经社区批准并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备案后,可适量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五、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制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禁用词语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

非法生产、销售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8-83224119。

非法运输、储存、燃放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2022年1月28日起实施。

原2020年3月27日《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灌政通〔2020〕2号)》同步废止。

微信图片_20220124183834.jpg

这个人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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