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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城事] 病跑跑、暴力闯关、挪用款物…妨害疫情防控的代价:最高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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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6 23: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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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散毒”,贻害无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期分别为七年有期徒刑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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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不仅仅是口罩,所有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以及用于防治传染病的药品等,只要生产、销售的是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不符合国标、行标,不具备救护救治作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等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不仅要坐牢,还会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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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防控传染病之名,利用广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且在整个犯罪行为中,触犯法律的不仅仅是出钱做广告的广告主,还包括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依法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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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治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可按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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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社会共同抗击疫情的时候,偏有一些“不怀好意”的人仍“唯恐天下不乱”。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刑期分别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和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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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触犯“妨害公务罪”,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防疫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积极配合、服从安排,就是用实际行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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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触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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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头等大事就是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这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一针一线,岂能挪用?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触犯“挪用特定款物罪”,最高刑期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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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渎职就该问责!胡作非为、擅离职守、马马虎虎、敷衍塞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触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最高判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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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链子就是出乱子!身处特定岗位,更应对防疫工作认真负责、尽职尽责,因防控失职造成扩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触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高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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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由心生,病从口入,我们不需要带着野生动物哀鸣和鲜血的餐桌。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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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疫情,需要我们每个人同心同力,共克时艰,不能出现“害群之马”。对于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于向社会发布不当言论,引发社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对于故意“伤医”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文字:杨大为部分图片来自网络编辑:左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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