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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快讯] 2019年物业新规定出来啦! 灌南业主都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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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3 15: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省物价局会同省住建厅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据悉,新的办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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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们最为关心的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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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删掉空置房物业费按70%收取的规定


在物业收费方面,江苏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后, 物业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现行管理办法中,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

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却删掉了这一条,删掉后是希望以后这种情况能通过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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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位费,按业委会成立前后不同规定

物业小区的车位、车库等如何收费,在征求意见稿中,相关规定与现行的办法相差不是太大。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汽车停放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汽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以及根据合同约定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的,在约定时限内免交汽车停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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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双方协商来定

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规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也可自行清运。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应当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数量的出入证(卡)和汽车出入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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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业企业如果乱收费,将被纳入征信

在现行规定中明确,如果物业企业存在乱收费、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的,将有价格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而在征求意见稿中,除了价格部门的相关处罚,乱收费的物业企业将会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惩戒;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且经法院判决仍拒绝交纳的,应纳入其个人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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