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范围内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依法管理、提高市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连云港市公安局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6月30日前通过传真0518-81861217或者通过邮箱lygjjzdzhdd@126.com反馈。
附件:《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连云港市公安局2020年6月22日
附件: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范围内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依法管理、提高市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2020年10月1日起,市区(包括海州区、连云区、开发区、高新区)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该按照规定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头盔。 二、2020年12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该按照规定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头盔。 三、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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