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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连银保监罚决字〔2021〕14号
| 被处罚
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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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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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 名称
| 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吴永中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个人贷款资金管控不到位、代为履职超过规定期限、报送虚假监管统计报表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11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连云港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8月23日
|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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