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4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新安镇郝圩村集体土地3.3334公顷(苏政地G〔2022〕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暂按照省政府93号令、苏政发〔2011〕40号、连政规发〔2014〕3号、连政规发〔2011〕10号、连政发〔2020〕11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办法和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安置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3号)、《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发11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
四、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新安镇依法给予补偿。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新安镇国土资源所(联系人:徐亮,联系电话:0518-83375311)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本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
特此公告。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5日